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醉駕立案後可以撤案嗎
醉駕立案後不能撤。
在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是公訴案件,由檢察院審查起訴,除非檢察院在審查後認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才可以由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建議撤銷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十五條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普通老百姓在對待一個責任的承擔的時候,通常會以小案件和大案件來做區別,甚至有人以為醉酒駕駛只是一個小案子,找人通融一下關係就可以解決,但是我們國家刑法已經將醉酒這種行為列入當中,也就是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通常以危險駕駛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