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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醉駕自行辯護詞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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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醉駕自行辯護詞該怎麼寫?

醉駕本來就是當事人在酒精的過度影響下而做出的非正常故意的行為,但是司機畢竟在喝酒之前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的可能性而必須因此而接受到處罰,所以在法院對其審判中醉駕的司機可以為自己辯護以求得法院的輕判。那麼,醉駕自行辯護詞該怎麼寫?

2018年醉駕自行辯護詞該怎麼寫?

關於本案的事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關於危險駕馭罪的規定,以及本案相關證據來看,被告人已經涉嫌構成危險駕馭國罪,同時,鑑於被告人已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因此,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馭罪無異議,但認為在量刑上可以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情節輕微,被告人主觀惡性極小。

本案案發的時間是在2011年5月17日20時左右,而被告人飲酒時間是在同日中午12時左右,其間已上了半天班並已相隔8小時左右,被告人誤認為此時酒性質已過,已不屬於酒後駕車。因此,被告人的酒後駕車行為,與普通的明知醉酒而駕車,追求刺激、放任危害社會的行為是有區別的,是由於自己的認識錯誤,最終導致了這起案件的發生,被告人在事後也感到極為懊悔並深感自責。

二、本案犯罪情節、後果相對不嚴重,犯罪行為了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潛在威脅相對較小。這從下面五個方面進行說明:

1、案發時間是在5月17日晚上8點左右,此時非上下班、上下學高峰時期,也不是白天。

2、被告人見到交警設崗檢查車輛時,能夠主動停止駕馭機動車,配合民警檢查。

3、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給社會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其人身危險性較小。本案被告人屬於單純的醉駕行為,有別於已經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駕行為。

4、被告人駕馭的車輛系二輪摩托車,其對社會的危害性、破壞性相對於轎車或其他營運車輛、大型車輛要小的多。

5、被告人持有有效的駕馭證照,車輛牌照齊全。

三、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誠懇。

被告人自己查處時起一直至本次庭審時止,均能如實供術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幹部偵查活動,主動交待案發的整個過程,毫無半點隱瞞、推脫或狡辯,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高效進行。被告人事後也能夠徹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深刻懺悔自己所犯的罪行,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做兒子、做丈夫、做父親、做員工的責任,特別是給家人帶來無限的痛苦、思念和牽掛。被告人的此種情形符合《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及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無前科劣跡,一貫表現良好。

本案案發前,被告人沒有受到到任何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在單位工作多年,不怕吃苦,積極肯幹,多次得到領導的表揚。

尊敬的審判長,在發言的最後,我代表被告人真誠地請求你們,根據事實,根據法律,根據後果,對本案的被告人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總而言之,既然已經構成了醉駕的錯誤就必須首先有一個誠懇的錯誤才能夠讓法院知道本身其惡性沒有達到很嚴重的地步,但是自己的辯護始終是缺少一些法律理論上的支撐,所以建議直接找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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