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界定
集體企業改制時,應當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按照“誰投資歸誰所有,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劃分歸屬,界定產權。根據這一原則,可依據下列辦法進行:
1、凡是國家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國所有。
2、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3、社群經濟組織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社群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4、其他法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
5、職工個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能夠明確投資主體的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難以明確投資主體的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6、企業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7、投資主體不清的所有者權益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勞動者集體所有。
8、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事先明確約定作為投資的外,其產權歸企業原出資者所有(或歸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9、企業按照地方政府或者原主管部門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稅前還
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事先明確約定作為投資的外,其產權歸企業原出資者所有(或歸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10、企業組織研製的科技成果、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改制後,
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