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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傷鑑定標準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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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傷鑑定標準具體有哪些
四川工傷鑑定標準具體有哪些
1、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在24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2、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