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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妨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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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妨礙糾紛
土地使用權年限
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