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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夫妻扶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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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夫妻扶助義務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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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的扶助義務是否有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權利義務關係,但離婚時一方如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但是,這種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並不是夫妻間扶養關係的延伸,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已經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這種離婚後的經濟幫助,是由於原來的婚姻關係而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具有一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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