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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解散後債務承擔主體要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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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解散後債務承擔主體要如何確定
有限責任公司解散後債務承擔主體要如何確定
1、公司被股東會議決定宣告解散,在公司財產、債權債務未進行清算,公司尚未登出時,公司並未結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舊存在。只有當公司經清算、登出後,公司方為終止,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最終消滅。在公司未終止前,公司仍有義務承擔公司的債權債務
2、有限責任公司是市場經濟執行中的主要主體,它的產生、變動、消滅依法進行;有限公司又是一個法律擬製的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公司法人解散後應進入清算程式,處於清算程式中的公司只是不能從事清算工作以外的經營活動,公司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雖受到限制,但其與原公司的本質仍是同一的。仍可以處於清算狀態的公司法人的名義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