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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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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房屋租賃備案手續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或證件(審驗原件,留存影印件): (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證件。自然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國內居民提供身份證,港澳同胞提供回鄉證,境外人士提供護照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提供證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者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證明,房屋所有人將出租房屋委託他人管理的,還應提交合法的委託書。 (五)涉及到房屋轉租的,轉租人應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如該合同沒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約定的條款,應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六)租賃雙方當事人之一委託他人代辦的,受委託人應提供合法的委託書。

以上是房屋租賃備案手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