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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或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申請延期,以便於調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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