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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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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訴訟費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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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情況有哪些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刑事訴訟簡易程式有一定的適用範圍,比如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法院都可以按照簡易程式審理。採取此程式的,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天前將時間和地點告知雙方當事人,一般來說,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