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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應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案件受理費用,如果起訴金額為30萬元的,應在起訴時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5800元。
不過,有些地方的法院,在立案時可先減半收取,如果以後轉為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的,再補交另一半的案件受理費。具體情況請直接向當地法院核實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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