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其他法律>法律顧問>法律>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普法知識館 人氣:6.74K
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請問刑事訴訟管轄確定原則是什麼?
刑事訴訟管轄確定原則是這樣的:   一、劃分刑事訴訟管轄所依據的主要原則有:   (一)有利於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便於訴訟參與人蔘與訴訟活動;   (四)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留有餘地,做到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   二、刑事訴訟管轄具體規定如下:   (一)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①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轄的例外規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於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在法條上體現的略顯複雜,因此筆者在此作一簡單歸納:   ①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②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③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④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