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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不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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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不能出境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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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執行的財產有哪些


1、絕對不能執行財產包括由立法規定的不可執行財產:

(1)被執行人、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財產。

(2)被執行人獲得的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品。

(3)有關撫養子女的債權、贍養父母的債權,被執行人的基本保險基金。

(4)被執行人從事職業、技藝或手藝所必需的工具、物品和書籍,被執行人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有義務為提供公共服務而儲存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專項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相對不執行的財產是指一般不予執行,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滿足特定條件情況下才能執行,通常是不作為執行標的財產。

(1)處於承包經營期限以內的土地財產權,只有在缺乏其他動產的情況下,才能獨立於不動產單獨予以執行。

(2)正在航空運輸中服務中的航空器、航線上航行的船隻,鐵路執行中的列車,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或者法律特別授權不執行。

(3)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生活費用,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和物品。

(4)一些物品只能在特殊的時間執行扣押。

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如果有保證人的,可以要求保證人償還。如果沒有,債權人應瞭解債務人的工資能不能抵債,不能盲目追討債務。債權人去法院告了債務人以後,法院也不是隨意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的,債權人應瞭解法院不能執行的財產有哪些,然後根據實際情況解決糾紛。也可以來電諮詢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