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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證據不足不批捕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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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證據不足不批捕已賠償
尋釁滋事不逮捕輕傷已賠償諒解怎麼處罰

尋釁滋事沒有被逮捕,受害人是輕傷且已賠償得到諒解後,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結合情節以及後果嚴重程度判斷。

法條連結:

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 2013年12月23日釋出 2014年1月1日實施):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在法律認定上屬於對社會和公民個人都是有危害的行為,所以在認定之後即使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也直接消除其犯罪的事實,但是在處罰之餘可能會因為當事人積極賠償以及主觀良好的態度而得到法院予以輕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