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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以後違約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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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以後違約金問題
簽訂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關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禁業限制的規定,所以這個規定與本期的法律話題無關。再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