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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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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危險駕駛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
《民通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注:以上條文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文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