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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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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複審
複審

標準:同稽核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局長、主管局長


崗位責任及許可權:


按照審定標準對稽核意見進行審定。


主管局長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報局長批准。


局長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籤署意見後,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複審意見及理由。


時限:4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