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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專案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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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公司設立 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稽核,准予登記註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二款規定:“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二款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併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請納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