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後還會逮捕嗎
新《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因此,要是在被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的,同時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麼還是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對其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