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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追償權糾紛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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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追償權糾紛判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同學涉及到了追償權糾紛,請問擔保追償權糾紛有哪些呢?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神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緝旦光稈叱飛癸時含江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根據《擔保法》第31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擔保法》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於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擔保法》第57條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第三人作出質人時的情況。另外,擔保法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子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尤效擔保的擔保人,開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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