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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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