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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執行異議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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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執行異議的程式
執行程式階段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管轄權異議可以在訴訟階段提出,也可以在執行程式的階段階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二)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執行法院的管轄權,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只要符合上述的條件,你的朋友就可以在執行階段提出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