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期限是指在適用一審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