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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能處理民事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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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能處理民事糾紛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警察能處理民事糾紛嗎

公安機關不受理民事糾紛調解,民事糾紛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調解的是治安糾紛,法律依據是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調節範圍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機關調解治安糾紛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警察能處理民事糾紛嗎可參考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