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