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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賠償是稅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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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賠償是稅前工資嗎
賠償工資稅前扣社保

賠償工資不得扣稅和社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1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第2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