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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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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財產保全擔保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財產保全擔保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一、財產保全擔保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撤銷財產保全的申請;
2、被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
3、在訴前財產保全中,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不起訴。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15日內,申請人應當儘快起訴。15日屆滿,申請人沒有起訴的;
二、財產保全擔保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範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
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範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對申請人來說,擔保的範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
與擔保範圍有著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對這一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於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確定財產保全範圍的考慮因素是:
1、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不可能超過被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缺乏充足的依據,實踐中因企業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而導致企業瀕臨破產狀態的情況並不少見;
2、財產保全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究竟是多少無法確定,立法過於模糊必然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
3、如果申請人只須提供少量的財產作為擔保就可以對被申請人大量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而被申請人須提供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同等的擔保方可解除財產保全,這對被申請人而言明顯極不公平。為此,無論是申請財產保全擔保還是解除財產保全擔保,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都應當相當於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