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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作證罪與偽造證據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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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作證罪與偽造證據罪有什麼區別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著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妨礙作證罪與偽造證據罪

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司法活動的客觀性。構成妨害作證罪需要注意:

(1)就行為主體來看:本罪中的“證人”,不限於狹義的證人,而應包括被害人、鑑定人、翻譯人;同樣指使他人作偽證中的“他人”,同樣不限於狹義的證人,指使被害人作虛假陳述、指使鑑定人作虛假鑑定、指使翻譯人作虛假翻譯的,都成立妨害作證罪。

(2)就行為內容來看:是指阻止廣義的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作出口頭或書面陳述。除以暴力、威脅、賄買的方法以外,還包括以唆使、囑託、請求等方法,只要在客觀上起到了阻止作證或作偽證的效果。

(3)就該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關係來說:兩者的行為內容不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幫助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必須是有關他人的訴訟案件的證據,而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指向證人或被害人等具體人的訴訟活動的,則構成妨害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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