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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一方重婚罪需要有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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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一方重婚罪需要有哪些證據
起訴一方重婚罪需要有哪些證據
起訴一方重婚的,首先要區分是哪一種重婚。一種是已經結婚的,在外還與他人領取結婚證的重婚,這個需要掌握重婚的一方另外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書,又或者在外與他人生育孩子的有關證據。另一種是已經結婚的一方在外與他人以夫妻關係生活的證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