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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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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的問題,解釋如下: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概念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在監督管理機構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相互之間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不正當競爭及其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規定:
(1)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2)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3)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仇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的經營活動。
(4)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
(5)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6)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③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