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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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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3條
國家公司法第173條和第174條的內空是什麼
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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