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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證期間是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學界偏向於“除斥期間說”,理由是《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筆者認為,保證期間既非訴訟時效,亦非除斥期間,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利行使期間或者責任免除期間,即其自身可以成為一種獨立的期間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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