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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故意殺人犯罪怎樣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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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故意殺人犯罪怎樣被確認
對於故意殺人犯罪怎樣被確認
(一)要嚴格區別用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故意殺人與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的界限。

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實施故意殺人,只要不是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及公共財產的安全,而是以特定的一人或幾人為殺害物件,仍然定為故意殺人罪。

如以投毒、放火或爆炸的方法殺死特定的一人或幾人,只要沒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或公共財產的安全,仍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投毒罪、放火罪或爆炸罪。

(二)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同因搶劫、強姦致人死亡的界限。

故意殺人並不一定要使用暴力,而搶劫與強姦往往與暴力或暴力威脅相聯絡。

在搶劫和強姦犯罪中,由於犯罪主體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就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

但是,從故意殺人罪與搶劫、強姦罪的犯罪動機和構成要件上看,前者是故意致人於死地,後者則無此主觀目的。

因此,因搶劫或強姦致人死亡的,仍應依法定為搶劫罪或強姦罪。

司法實踐中,有時犯罪分子實施搶劫或強姦後,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搶劫或強姦後殺人滅口,這種情況則分別構成搶劫罪或強姦罪與故意殺人罪,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三)要嚴格區分“逼人自殺”的幾種不同情況。

所謂逼人自殺,是指行為人故意利用權力壓迫、暴力脅迫、要挾等手段將被害人逼上沒有生命希望的絕路,迫其自殺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具有逼人自殺的主觀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逼人自殺的行為,並致被害人死亡的,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心理或其他方面的弱點,採用脅迫威逼、要挾等方法致人自殺,其實質是借被害人之手達到殺死被害人的目的,其採用的逼人自殺的行為就是故意殺人的行為。

但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兩種所謂的“逼人自殺”則不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1.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逼迫行為,但該行為在正常情況下不應當引起自殺結果,且其行為本身並不違法,則不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如單位領導要求其工作人員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並以如完不成任務就要被撤職、辭退相威脅,從而引起心胸狹窄者的自殺;

再如債主向債務人索要到期債務,債務人因還不起債務而自殺等行為均不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處理這種情況,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行為人的行為:

第一,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法;

第二,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達到了足以引起他人自殺的程度;

第三,自殺者的自殺是否與行為人的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第四,行為人是否預見或應當預見其行為會引起他人自殺。

一般說來,行為人的行為一不違法,二沒有達到足以引起他人自殺的程度,而且自殺者的自殺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行為人沒有、也不可能預見其行為會引起他人自殺,就不能定為故意殺人罪。

2.相約自殺,一人或幾人自殺而死,對未死者不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相約自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都想自殺,而相互約定互相幫助自殺的自殺形式。

相約自殺有人先自殺而死,有人沒有死亡,只要未死者不是用欺騙手段引誘他人自殺而自己實際上並不想自殺,就不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當然,如果未死者故意以相約自殺為手段,欺騙引誘他人自殺而自己並不想自殺,實際上是借自殺者之手達到殺死他人的目的,則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至於未死者是否具有以相約自殺為手段欺騙或引誘他人自殺的目的,其情況極為複雜,要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