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銷售假藥罪證據標準有哪些
(一)、 證人證言
1.生產、銷售假藥單位所僱傭的人的證言。包括:
(1)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地點、數量、外觀包裝、銷售價格等。
(2)假藥的生產流程,銷售方式,持續時間。
(3)假藥原料的來源、特徵、數量、價格,假藥的種類、適用物件及銷售去向。
(4)生產、銷售假藥非法所得資金及賬務情況。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6)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
2.其他知情人的證言。包括:
(1)所知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
(2)犯罪嫌疑人購買假藥原料的途徑、數量、價格等。
(3)購買人因使用假藥而受到的傷亡情況。
(二)、物證
1.生產、銷售假藥的現場、生產裝置、生產工具及照片。
2.假藥的原料、包裝,成品的實物和照片。
(三)、書證
1.生產、銷售假藥的發票、帳簿、記帳憑證、存摺及資金進出記錄等。
2.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3.與案件有關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合同、產品出入賬單,假藥的宣傳單、說明書及廣告等。
4.有關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及封存假藥的證明材料,相關部門出具的經營資格證明、會議記錄等。
5.假冒藥品質量認證書及其標誌。
6.造成人身損害的病歷、醫療費票據等。
7、單位犯罪的,形成單位決定(意志)的會議記錄、決策人員批示或授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