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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式和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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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式和執行程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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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式和執行程式的區別是什麼?


一、執行程式與審判程式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體現的權力不同,一是國家審判權;一是國家執行權。
2、二者任務與作用不同。民事審判是法院解決當事人各方之間利益爭端的活動。民事執行的任務和作用在於使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付諸實現。
3、二者在是否是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方面不同。民事審判程式是訴訟解決糾紛的必經程式,而執行程式則不是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
4、二者在程式構成上不同。審判程式由多種程式構成,其中既有適用於審理民事爭議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式,也有適用於審理非訟案件的各種特別程式。而執行程式則是由一般規定、執行的開始、執行措施等組成的單一程式。
二、執行必須具備的條件
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執行的根據。執行的根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法律文書已經生效;其二是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
2.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3.未過執行時效。執行時效主要是針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情形,即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執行原則
(1)執行標的有限原則。
(2)保護申請人的權益與依法照顧被申請人的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3)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以上是關於審判程式和執行程式的區別的相關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