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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債務應怎樣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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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債務應怎樣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同居期間共同債務應怎樣償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同居期間共同債務應怎樣償還
認定債務系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債務,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
在同居關係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