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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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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
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
一、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當然是國家。 二、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違法執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賠償主體是國家而非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賠償的費用是來自國家財政。 三、雖然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但在具體的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義務人體現為某一個具體的國家機關,即實施違法侵權行為的致害機關,含行政機關、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機關。 四、受害人請求賠償的物件是國家,而非具體實施侵權致害行為的某個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有具體賠償義務機關,但這並不等於有賠償義務機關就成為國家賠償的主體。那只是從便民利民角度出發,實施國家賠償程式和具體規定。這些賠償義務機關也是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的。故其賠償的責任主體依然是國家。 如果滿意請採納,有問題繼續留言或者聯絡。 麻煩你對我的問題進行評價,你的評價是對律師的最大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