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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隱瞞離婚判決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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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隱瞞離婚判決房產糾紛
婚前隱瞞病史是否可以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此處的“疾病”僅指嚴重傳染疾病和不能進行性生活的疾病,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由此可以看出,這個規定從另一個方面明確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能做離婚處理……從法律階位上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應當優先適用於《婚姻法》。即在訴訟請求中明確為請求離婚。


其中,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的疾病。指定傳染病,是《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精神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