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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主體應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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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主體應怎麼確定
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主體應怎麼確定
提起撫養費訴訟的原告應為子女個人。
鑑於子女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據法律規定,此時可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