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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後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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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後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發回重審的案件,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在發回重審案件中,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重審法院是否應予受理,司法實踐中,對此理解不同,認為應當予以受理的法院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適用一審程式,既然適用一審程式,就應當重新送達起訴狀副本,也應當允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並就此應作出管轄權裁定。雙方當事人有權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上訴。本人認為,發回重審的案件,被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同理,重審法院也無權受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更無權再作出管轄權裁定。二審法院的發回重審裁定本身,就已經明確了是由原審法院重審,並通過這種形式確認了原審法院的管轄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在管轄權已經明確的情況下,更兼有原審管轄權裁定有效或者被告在原審已經接受管轄的事實,在發回重審中,一審法院受理管轄權異議並做出裁定的法律依據何在?在發回重審裁定中,二審法院明確指令原審法院重審,而重審法院通過它的裁定又能將案件裁定到哪一個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授予原審法院可以變更上級法院指令的權利。原審法院如果對被告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予以受理和做出裁定,又置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於何地?所以,發回重審以後,原也沒有受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權利,更不應當去再作裁定,在這個問題上,也應當貫徹“一事不再理”原則。


綜合上文所述,管轄權異議一般是一審中當事人對所訴訟的法院的管轄權提出質疑,在法律中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同時管轄權異議重新指定舉證期限一般不得少於三十日,但若是有特殊原因會根據案件酌情考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