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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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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起訴離婚
雙方起訴離婚
關於雙方都起訴離婚該怎麼辦呢?回答如下:駁回的依據應當是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所謂一事不再理,是指為防止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不同或互相牴觸的判決,或為實現訴訟經濟的目的,避免浪費訴訟資源,或為維持生效判決之既判力,法律規定的禁止當事人另行起訴的制度。一事不再理有兩層含義: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起訴的事件,在訴訟進行中另行起訴。因為訴訟一經提起,即發生為訴訟系屬上的效力,該訴訟的原告或者被告不得再以一方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同一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另行起訴。 (2)訴訟標的在生效判決中已經作出裁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另行起訴。這種效力稱為判決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對當事人行法院均有約束。對於當事人而言,某一事件一經受理或作出裁判,即不得再行起訴。對於法院而言,某一訴訟一經受理或作出裁判,不得另行受理。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後兩個訴訟必須是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所謂同一事件,是指同一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事實)而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同一當事人並不限於在前後兩個訴訟中同處於原告或被告的訴訟地位,原告不得另行起訴,被告同樣不得另行起訴;同一法律關係,指產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法律事實);同一請求,是指當事人要求法院作出判決的內容相同。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稱之為同一事件。若三個條件有一個不同,就不是同一事件。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理論,也是各國民事訴訟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雖未將其作為一項原則規定,但在有關條文中也有所體現和反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此項規定就包含了一事不再理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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