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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罰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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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罰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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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儲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資訊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執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