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電子資料的真實性
新刑訴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對電子資料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儲存介質;在原始儲存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並註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儲存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資料的來源等情況;
(二)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三)收集、提取的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四)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二、審查電子資料的完整性
新刑訴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電子資料是否完整,應當根據保護電子資料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審查、驗證:
(一)審查原始儲存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
(二)審查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過程,檢視錄影;
(三)比對電子資料完整性校驗值;
(四)與備份的電子資料進行比較;
(五)審查凍結後的訪問操作日誌;
(六)其他方法。
三、審查電子資料的合法性
新刑訴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收集、提取電子資料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收集、提取電子資料是否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二)收集、提取電子資料,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調查人員、偵查人員、電子資料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註明原因;對電子資料的類別、檔案格式等是否註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影;
(四)採用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收集、提取電子資料的,是否依法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
(五)進行電子資料檢查的,檢查程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