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與乙男結婚數年且育有一女。2019年5月,甲女因突發疾病在某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輾轉多家醫院繼續治療。2019年10月,甲女領取失業登記證。2021年9月,甲女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乙男支付自2019年11月起每月2500元扶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系夫妻關係,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因甲女患病並失業,乙男應給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具體金額根據甲女的年齡、生活自理程度以及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每月1000元。
裁判依據:
夫妻扶養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定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生活上、物質上、精神上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的權利和義務。這種義務隨著婚姻關係締結而產生,隨著婚姻關係結束而終結。如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仍應互相承擔扶養義務。如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並不影響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履行,當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難以維持正常生活時,仍然有權要求對方給付生活費。
夫妻扶養義務的履行以婚姻存在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養為條件。夫妻扶養通常在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扶養人拒絕扶養請求的,扶養權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權利。
關於扶養費數額的確定。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根據扶養權人一方的實際需要、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夫妻間扶養費的給付標準。本著公平處理原則,保障雙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