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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在什麼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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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什麼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約定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自願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合同的協議。二是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對此,《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係消滅。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區別在於,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解除。聯絡在於,約定解除可以對法定解除作補充,如約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項規定的,不論程度如何,另一方當事人均可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第1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民法典》第180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有時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允許受害一方解除合同,對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於保護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只有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且經催告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遲延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是指遲延的時間對於債權的實現至關重要,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將導致合同目的落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指違反的義務對合同目的的實現十分重要的違約行為。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第2款的規定,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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