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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適合簡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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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適合簡易程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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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訴訟離婚適合簡易程式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會根據訴訟的具體情況決定採取簡易程式審理,或者採取普通程式審理,簡易程式是指: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簡易程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式就是普通程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式中一些繁瑣的程式予以簡化或者合併,使訴訟程式更加簡潔。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式規定》開始實施,該解釋對簡易程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