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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對方偽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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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對方偽造債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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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應付離婚訴訟中對方偽造債務

偽造假債務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係;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

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據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是可以防範和解決。

即使夫妻是訴訟離婚,但最終也不一定就是因為在共同債務上面產生了爭議。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若離婚夫妻可以協商約定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那麼法官也不會再對這一問題作出處理。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最終法官才會根據實際情況一併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