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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需要履行哪些治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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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需要履行的治安責任如下:
1、不能將房屋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
2、必須訂立合同,如果是外來人員,應帶領其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辦理暫住證;
3、對於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服務場所等登記報公安機關備案;
4、對於有違法活動的承租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5、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排除房屋安全隱患保證承租人的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該到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7、委託單位或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應該遵守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房屋出租人需要履行哪些治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