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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是對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工傷事故的一種延伸,對於延伸的工傷事故認定應當從嚴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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