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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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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規模上的標準: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年應稅銷售額大於5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大於8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大於50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其次是納稅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方面的標準: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